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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这个条例的四个项目是不是并列式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的其中一个条件就算独生子女了? 如果是的话,我父母只生了我,多年后,我妈在街上捡到一个婴儿,当年民政局开始叫我妈先养着,(当年也不规范的)。我们没有违反计划生育,也没有给人口填堵,现在单独生二了,我能不能享受?我这种情况很特殊。

妇女儿童权益 2014-03-10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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