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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1990年摆酒结婚时没达到法定年龄,但在1394年以前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男方又于1997年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在女方告男方重婚,但法院审理认为,前一个婚姻是1990年年摆酒结婚的,根据1989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同居时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可2001年最高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不是说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合法的事实婚姻吗?法院为什么不适用2001年的司法解释而适用1989年的司法解释呢?2001年的司法解释结尾不是说之前的司法解释与现在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现在的司法解释为准吗?恳请专家赐教!谢谢!

其他 2018-04-05 14:3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90年摆酒结婚时没够年龄但在94年前已够年龄算事实婚姻
  • 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对一审法院不服,可及时上诉。
  •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4
  • 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可以向上一姐法院上诉。
  • 属于事实婚姻!
  •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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