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今年我们公司要从深圳搬迁到东莞,深圳公司和我们签了一份《离职协议书》,协议书注明了具体赔偿金数目,但是要到2015.04.30才会支付赔偿金,如没有到2015.04.30因自身原因离职是不支付赔偿金的,两个公司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我们是签了《离职协议书>,从深圳厂辞职,再办理东莞厂的入职的。请问这份《离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吗?假如公司不予赔偿,我可以申诉吗?

其他 2014-03-12 09: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若签订了,则有法律效力的。 2 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搬迁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离职协议书如果有公司的盖章,是有法律效应的,但是这个时间有点长,我个人认为不是很合理。
  • 如果公司不赔,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可以投诉处理
  • 有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