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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方父母离婚后未生育,但一方再婚后,结婚对象有小孩,该如何算?

离婚 2014-03-12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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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规定供你参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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