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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他的,在当年的十月和他同居的,那是因为他在上班的路上给摔了,所以我去了他家,当时他的爱人死了还不到三年,不能领结婚证,我们是在2002年的三月六日才领证的,我到他家的时候他的两个孩子还小,大的十二,小的才八岁,从零八开始他就不给我钱了,因此我出去打工,打他的工挣得钱我交了养老保险,去年的六月我腰疼,到医院看了说是腰间盘突出,他就给我拿了他的孩子也是四百块钱,以后就一分不给了,也不给我看病了,直到今年的二月份,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我再次出来打工,我想像这样的婚姻还能过下去吗?所以我提出了离婚,有人告诉我说,像我这样的情况,就是离婚了,到我老的时候,他的两个孩子也应该对我有赡养义务的,是吗

离婚 2014-03-24 0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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