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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3.1进厂,2008年以后签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是在2008.2.16-2009.3.31 ;2009.3.31-2011.3.31;2011.3.31-2013.3.31;2013.3.31-2014.3.31。现公司以2014.3.31劳动合同到期不与我续签,说是会按劳动合法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我。但是我在2月底的时候己跟单位表达过我有要签无固定期限的意愿,单位现在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不与我续签。我想问: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以不续签为由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是否要承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给我?

其他 2014-03-13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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