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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2014年3月起,《公司法》的修订版本正式实施,但从中的条文,流言四起。我想注册一个商务公司,所以想了解详细情况!条文中“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怎么定义的?是不需要全额验资,还是怎么回事!愿请教!!!

其他 2018-07-16 09:1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新的公司法把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不用缴付注册资本了,法律只是不再对股东出资的时间以及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做出限制;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仍应按照章程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具体出资多少,公司法不再要求,而是完全按照你们自己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多少出资额来做。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如有后续法律问题,欢迎来所免费咨询。
  • 您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不再对股东出资的时间以及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做出限制,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认缴的出资是由股东各自先认缴,成立公司时无需资金到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齐即可。详细建议直接咨询工商管理局。如有法律遗留问题,欢迎来年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 股东自己决定出资额。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 不需要验资,由股东们自己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
  • 你好,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分期缴纳,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法定的最低限额,一般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可在五年内缴清!
  • 不再验资。股东自己决定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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