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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台企员工,97年2月份进厂在公司服务到09年11月份的时候,公司搬迁到江苏,然后所有员工都买断工龄。因为还有部分半成品需要一部分员工继续作业,所以我和其他的十几位同事继续留在公司,当时以为库存做完我们都可以买断工龄,没料到老板从江苏厂源源不断运来半成品,所以我们也就一直没有离厂,只是我们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公司在不告知所以然的情况下,给我们退工,并让我们重新签订合同继续留在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服务。退工的理由是合同期满,但我们从2008年起签订的是无限期合同,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之前十几年的工龄?以前的的公司和现在的公司法人代表是两个人的,不是同一人。注:我们才刚刚得知曾经被退过工,而且是以这个理由退的工。

其他 2014-03-14 0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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