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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方(即出租方)与乙方(即承租方)与2012年2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甲方将一块26亩山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约定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4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甲方一年租金40000元与押金40000元,共800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当年的2月1日前支付,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果乙方延期三个月(即当年5月1日前)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终止合同。现在的经过是这样:甲方与乙方是同村认识的关系,乙方由于资金问题在合同签订日只支付甲方一年租金40000元,余下40000元押金承诺在三个月内支付,甲方本人答应,但直到第二年即2013年5月1日,由于乙方自己经营问题,乙方只陆续分几次支付甲方35000元押金,还5000元押金没支付,另当年即2013年租金40000元也没有支付(已延期三个月),本人甲方已准备没收押金收回土地并终止合同,但由于是熟人关系,经双方商量,本人甲方于当年6月份左右收下乙方20000元,乙方承诺余下25000元在当年12月之前支付,但只到当年10月底左右,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只租用其中的2亩左右的一部分土地,其余24亩退还甲方,并要求退还40000元押金与乙方,若然不退押金,乙方一直使用其中的2亩土地不交租金,一直到现在2014年3月13日的今天,乙方一直都在使用甲方的2亩土地,并且再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租金,现在本人请问,本人甲方有权不退还那40000元押金,并收回乙方正在使用的2亩土地吗?

其他 2014-03-14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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