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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医疗纠纷,已经重申,并经两次司法鉴定,而我认为司法鉴定对伤残评定是错误的,。依据GD/T16180.2006,h,6.评为八级,h.6记载为单足部分肌力三级,那么一标准中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0一5级,三级所示为在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尚能完成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力,而在鉴定书临床检验中为,目前检验患者左踝关节活动基本丧失,各足趾主动,被动运动不能,呈略屈曲状态。左小腿中下段已远感觉减退。那么临床检验主动被动都不能产生动作的情况下,并非。h,6,的情景,又怎会是八级呢?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其他 2014-03-27 1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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