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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7月12日到公司入职,至2013年10月2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公司签的日期是7月12日,我签的是10月23日,合同1式2份,我手中有一份。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合同内未注明转正工资,当时谈的转正工资6500-7000。2014年元月我领到12月份的工资仍是按试用期工资发放的数目。至2014年2月我依然未拿到转正工资。我追问工资的事情,说是我的转正工资比试用期的还低,我于2014年2月1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后来领导又跟我谈话,让我再考虑,并说重新审定我的转正工资的具体金额,老板跟我说是给6500,我考虑之后答复公司可以继续工作,并要求收回辞职申请,但公司没有还给我,让我继续工作。但是到了3月12日,公司又通知我让我离职。到此时我还没有拿到2014年元月份工资。3月13日我调休1天。3月14日上午我到公司商谈补偿问题没有结果。到3月14日下午16时我收到一笔4888元的公司转账金额,具体项目不清。我应该怎么申请补偿。 现在我手上有劳动合同,3月13日调休的调休单,相关的工资发放记录可以在银行查到。因原来入职谈薪资时的人事经理已经离职,现在我存有后来与他交谈的电话录音,其中有我转正工资金额的内容,是否可以做为证据? 我要求的以下赔偿是否合适: 1、 我的转正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2、 按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2日转正后的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应补发给我。 3、 2014年1月1日起至3月份我离职时的工资。 4、 因公司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 5、 2013年8月12日至10月2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补偿。

其他 2014-03-16 13: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不能延长适用期的,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 公司没有按法定标准及时间支付工资或加班工资,员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每工作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同时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可以要回。
  • 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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