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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确认乙方入职日期为:2011年04月06日; 二、甲方确认乙方入职后工资以每月工资条记载为准; 三、甲方确认乙方从事甲方安排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甲方确认因无法在乙方入职时达到乙方的工资要求,故没有按乙方要求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甲乙双方存在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 五、甲方确认因乙方工作中必须接触甲方公司机密(产品配方)的原因,甲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工资按乙方每月工资条记载的实际工资的两倍支付,其中一半按月支付,其余一半需到本协议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达到后支付; 六、甲方确认甲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甲方应支付的保险及公积金部分,但需到本协议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达到后支付; 七、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至甲方另外招聘的相同职位人员入职日为止或服务至2014年3月18日止,上述两日期中以2014年3月18日为最后期限; 八、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协商一致:甲方在条款七中规定的甲方另外招聘的相同职位人员入职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需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_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经济补偿金;甲方在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达到后,按条款五中工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工资总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予乙方作为经济补偿金; 九、甲方确认在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达到后,乙方无需进行工作及业务交接即可自行离职; 十、甲方同意在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后3日内将上述条款五及条款六中规定的工资、保险及条款八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划入乙方的工资账户或以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十一、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并收到上述条款五及条款六中规定的工资、保险及条款八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权利; 十二、甲方确认如果甲方未按条款十中规定的时间将应付的金额交于乙方,则甲方从条款七中规定的最后期限后3日后,每日按照条款十一中规定的全部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对乙方进行额外赔偿,同时乙方保留对甲方应付未付金额继续追索的权利; 十二、乙方应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本人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本人自愿签署上述协议。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2011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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