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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一家五金厂工作了14年之久!直到去年10月份左右感觉身体不惜,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是得了结核病。因为我得父亲得病与该厂工作环境有一定关系加上该厂从没跟我父亲签定劳动合同和买社会保险,所以我把该厂告上了劳动局,在劳动局开了仲裁庭,要求确认我父亲在该厂的劳动关系。结果因证据不足被仲裁庭判了败诉。之后我又找到新的证据,到蓬江法院提出上诉!经过法院从新审理我上诉成功,法院判决确认了我父亲在该厂的劳动关系,现在还在等待对方在15天内上不上诉中。但今天我父亲在我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该厂的负责人签订了一张解除对该厂控诉的据条,并收了对方3000元作了事!我是我父亲的代理人,我想问问该厂有了这张据条是否就能用那3000元把我父亲打发了呢?我父亲在那工作了14年之久,14年的社保未买,医药费也差不多2万!还有一点,该厂在今年1月份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以其它名字从新注册,法定人也变更!但该厂地点,员工,设备都没有改变,这点我可以肯定!这样的情况我还能向该厂提出要求陪尝吗?

其他 2014-03-19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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