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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中午11点20分左右,我..A和B在井下明谢二部上人台等猴车(当时猴车在停)。我三人为了能尽快工作,在距猴车上人台大约100米的位置提前挂上三个猴车座位,便走了下去。走到大约350米处时.,候车开启,我们三人便停下来等候车,当候车到我们面前时发现少了一个座位,只剩两个座位(其中一个被张**占了)。同时与M发生了口角,但言语都比较随和,于是我和A先座上了候车走了。下候车后,M因嫌王**说话难听。便用锹向M打去,为了不让A受伤害,我便去夺M手中的锹(在 夺锹的过程中被M伤到腹部).又被赶来M的同伙用胳膊勒住了脖子。安全帽也给我弄掉了.(我眼前一片漆黑)。然后又过来一个人用手抓住了我的头发(事后经矿保卫科调查才知道是张**抓的我的头发),把我摁了下去,我被迫四肢着地,又被几个人一阵乱打,致使我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他们打过我之后离去.。随后我让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升井送进了**医院。
2月2日1出院,在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四千零一拾陆元(¥41016元),导致我俩个月未能正常上班(1月和2月)。工资损失一万多元.
如果我起诉,该要那些赔偿.

刑事辩护 2014-04-01 0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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