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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对方主责,我方次责,对方车上乘客无责。无责的乘客入院时,我方在交警的建议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下垫付了乘客4000多的医疗费(3000元住院押金、1000多治疗费,均为机打收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发票,否则不赔,但医院仅能提供收据;在与主责方的诉讼完结后,向我方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由于主责方没保险,保险公司要我方自行承担2000元车损险,无视我方与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怠于行使代位求偿权。我方可以通过诉讼拿回付出的6000多吗?

其他 2014-04-01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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