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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人事, 我们公司劳动合同签的是10号之前发上月工资。但我们实际都是5号发的,持续了很多年的. 现在老板想今后变为8号,我们法务说一定要经过员工表决的,不然员工可以告我们拖欠工资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5号发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了,就可以认为等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为5号.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有政策性文件可以参考吗? 只是延后3天而已, 还是在10号之前发的, 到底法律上有没有风险? 我看网上说深圳有规定工资发放日不能超过结算周期7天的,上海有相关规定吗? 老板让我咨询一下,盼熟悉这块的律师给出专业意见, 谢谢!

其他 2014-04-08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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