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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一普通职工 ,2013年12月2号,骑摩托车去上班路上,因躲让汽车摔倒右脚被压在摩托车下无法起来,后被两位好心人扶起,因当时感觉可能没事,没有报警也没留下证人姓名,忍痛上了班,第二天脚肿胀疼痛加重去了医院,拍片脚拇指骨折,工伤没法认定因为没报警(我法律这一块确实不懂),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我休息2个月就上班了,结果单位每月扣我600元钱外加奖金 (理由病假每天扣20元钱),好人太难做啦 ,我的善良(不报警),成了单位扣我钱的理由,这不是对法律的无视和侮辱吗 ?请问法律专家我该真么办?

其他 2014-03-24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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