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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9月15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到期时间应该是2013年9月14,由于生小孩合同顺延至2014年9月24,因本人笔误在签劳动合同时将2013年9月14日写成了2013年的9月24日,合同的到期时间是2014年9月24日,公司应支付给我多少的经济赔偿金呢?孩子的出生日期是2013年的9月25日,公司说最多只给三个月的赔偿,并且赔偿金还要扣税,我不知道公司说的是否正确呢?谢谢

其他 2014-04-21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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