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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员工,2013年4月3日在从事生产作业时手部受伤,从4月3日至4月19日住院,出院周后,医生告知可以回家休息,但是需要做治疗,医院告知的康复为4月19日至10月14日。公司支付了该员工的住院费、治疗费。出院后约第三周,该员工的姐姐打电话过来,告知该员工因为赌博欠别人很多钱,已经躲起来,不再到医院做治疗,让公司当该员工自行离职。这此期间,公司多次尝试与该员工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2013年5月公司咨询劳动局,劳动局建议继续给该员工买社保,但是,可以扣起该员工的工资,于是,公司于2013年7月开始不再给该员工支付工资。2014年3月,该员工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继续和该员工签订合同,并给该员工寄了挂号信。请问,和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需要给该员工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3月份的工资吗?

其他 2014-04-22 1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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