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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今在一个国企工作,其中1995年至2012年4月没有给我交劳动保险和其他保险,2012年4月才开始给交保险,到现在快整两年了,劳动仲裁说根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出时效了,不予以受理,请问我还能追回1995至2012年的经济补偿吗?怎么样能追经济回补偿啊

其他 2014-03-24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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