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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房东,有个公寓最近想转让出去,有人想接手我这公寓并给了我两万定金。双方没有纸面的合同,有个定金条内容如下:“xxx整租xx公寓定金20000元,至3月31日止交接,违约作废”。 剩下什么合同协议都没有。约定对方交定金后我联系房东交接。 当我给房东打电话谈我要转让的事情,房东提出了新的条件。但房东提出的附加条件想要接手我公寓的这个人不同意。由于这个附加条件是房东提出来的。我认为这个定金只针对我和他的合约,跟房东无关,所以房东提出来的条件与我无关。他不接受我认为他构成了违约,他拒绝接受房东的附加条件请问我否可以扣留他的定金?? 问题补充: 昨天要接手我公寓的人来我这说我违约,认为房东提出的条件不是我们原先约定好的,不接受房东的条件,不想接手我的公寓了,并提出要要回定金。整个过程我有录音,既然是他不想接手公寓了,我认为是他违约了,我不退他定金可以么?

其他 2014-04-24 1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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