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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占25%比例,公司通过虚列成本费用,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又将套出资金转入公司会计个人账户,公司会计自主将套出的资金50万从活期转为定期,不足三个月即取出转交相关公司人员以支付公司无法报销的费用,相关利息1000元,会计个人使用了,请问公司会计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转入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否公款?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辩护 2014-03-26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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