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3年5月28日我被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拘留o6月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o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移送检察院o经两次补侦o检察院都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o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o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国家赔偿 2016-11-08 13: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 按照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 可以申请。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运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