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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到青岛黄岛开发区一个韩资企业开车。公司把司机定为劳务派遣,至今公司给我更换了4个劳动公司,其中三个是同一家公司。我现在的合同应当是2015年2月28日到期。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出赔偿我十四个月的工资,共计59000余元。我想走劳动仲裁,我有些疑问,麻烦律师帮我解答,具体如下:1.住房公积金一直没给投,怎么赔偿?2.公司给我们司机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但我们还是被要求8:30上班,17:30下班。给我定不定时工作制合理吗?3.加班费标准不对,公司规定21点以后,才给算加班,为15元一小时,周六周日加班超过8小时,按8小时计算,不满8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为20元1小时,法定节日为30元一小时,合理吗?注:我基本工资为2700元,去年平均工资为4200元。4.我今年剩余的带薪年假,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偿?5.工作其间,高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一直都没给我发,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发?公司正式员工八月十五,元旦月份发双薪,按照同工同筹原则,我可不可以要求享受同等福利?6.如果我按照单位规定,领取十四个月工资赔偿金后,还可以投诉公司吗?7.还有什么可以申诉的要求?如果我要顾请律师的话,费用大概是多少? 以上疑问,敬请解答。谢谢律师!

其他 2014-04-01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除了十四个月的工资,加班费你如果有证据的是可以主张加班费差额的,你们公司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有很大一部分差额,入职以来的都可以的,工作其间,高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也可以主张,但这些加起来也没有多少钱,双薪支持的可能较小,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不定时工作制,是需经劳动局审批的。年假 补偿应当支付。详情建议面谈
  • 如果你领取经济赔偿金时,签订协议再无其他纠纷,则不会再支持要加班费等。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是可以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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