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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于马路右侧行驶,一方于一辆遮挡的面包车后的人行道绕过面包车,与车头出突然由南向北急速跑出(面包车车头冲东)。事出突然,来不及刹车,致使两人相撞(事发地点为马路中央路段,既没有人行道,也没有红绿灯),行人脸部受伤(一厘米左右的划伤)事后电动车一方虽送行人一方至医院,但并未医治,也没有报警,也没有等行人方的家人到场便离开。事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找到后曾带其到医院复查,其伤情表现并不严重。后被交通执法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 我想知道,在此案中,电动自行车一方是否造成交通肇事方和交通肇事逃逸方?电动车是否归类为机动车?对方的行为是否算是交通违规?双方在此案中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其他 2014-04-03 0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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