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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前夫是在2006年2月25 日结婚的(当时我们还没到结婚年龄)。2006年10月19日我生了我女儿,当时就为生的是女儿前夫家人不是很高兴.至2007年11月我们就分居了.我想知道我的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的孩子会判给谁?他们在我自己抚养孩子期间未曾给过抚养费。

刑事辩护 2008-08-11 15:4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们属于同居关系,财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孩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谁抚养,对方给付抚育费用。
  • 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解除,和要求共同抚养孩子!这两年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半强!
  • 你好!你们是同居关系,孩子较小应由你抚养,你可向对方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如果你们当时没有获得结婚证而同居,那属于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一般孩子在哺乳期内归你抚养,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律师热线13817973826(上海)或发送邮件到hediwei@sina.com
  • 如果你们没有领结婚证,自然就是非法同居关系,如果领了结婚证,现在你们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是有效的,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小孩很小的话,一般会判归你抚养,对方要付抚养费。
  • 属于解决同居关系,如无特别原因孩子随你生活的可能性较大,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 很简单,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就行了,孩子跟你。
  • 没有办理结婚证吧?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解除,和要求共同抚养孩子!这两年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半强!孩子三周岁以下,如不能协商确定,法院一般判随女方一起生活!——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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