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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来管理人员,说我难以驾驭,我没犯任何错,而且业绩也不错,恪守本分,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去年十月中旬到岗工作的。现在他们通过把我调离 原工作地点(目前在国广店)公司下函说三天内不去指定店铺到岗,就视同自动辞职。他们要把我调离的工作地点在黄陂。怎么可能呢?他们和我约定的就是国广店,为什么要通过这种手段逼迫辞职?太气人了,我们终端人员工作也蛮不容易的,都要养家糊口,我该怎么为自己讨个说法?谢谢了!

其他 2014-04-04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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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你所述情形,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建议你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以上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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