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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是一所学校的校长,前几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一分先告书,告知对我校进行4000元的处罚。我认为处罚太重,也不太合理,但又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想咨询一下。我们学校是1月10日放假,食堂8日停止供餐。3月初开学时,管理局来检查卫生情况,在学校食堂仓库角落翻查出38袋制作粉蒸猪肉的粉。袋面显示1月26日过期,学校当时就找来一定的学生,证明开学的这几天食堂没有给学生做粉蒸肉。学校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这事也得到管理局的认同--没有使用、经营,只是库存。可不明白的是,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后知道--所有的处罚都是对使用、经营后的处罚。我很感谢管理局及时的检查,让学校避免了一次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但是学校食堂不是营利性的食堂,难以支付罚款,这笔罚款可以免费提供学生一天的伙食,所以想请更懂法的律师给予帮助。

工商事务 2014-04-04 22: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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