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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2月1日入职公办学校,合同2011年1月1号到期,合同到时候仍然在该学校任教,但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9月1日又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学校的性质,合同一般都是一年的9月1日签到次年的7月20日,一个学年度一签,我最新的合同是2013年9月1 日到2014年7月20日,现在学校因为转型规模变小,2014年1月13日将部分临聘教师解聘,因为我曾经在2011年8月中旬口头提出辞职,8月29号要求回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学校按2年半计算,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是8月份提出辞职,而且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没有通知是否续聘。按其他同事的合同2011年7月20日到期。学校解聘人员超过1 0 %,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公示,合同没到期,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4-04-06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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