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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摄影工作室离职(欲自立门户),由于本人对工作室居功至伟,有机会掌握一些公司图片源文件,工作室老板担心我会在新的公司用这些文件,而且尚欠本人一个月工资,故要挟我签署他制定的所谓的承诺书,本人感觉有些条款非常不合理,拒绝签署,现在两边僵掉,我怎么才能拿到自己的工资。 公司背景:私人公司,没有劳动合同 本人承诺:本人会保留使用本人北京的 移动电话一年时间,并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本人联络,本人有义务在自离职1年内随时接受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回访,并告知 本人当时所任职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络方式。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默认的与本人联络的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如果在2015年3月31日前,本人关闭上述所列之移动电话,致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在连续10天-30天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本人,如本人无法证明相关行为为不可抗力造成,即可认定为本人在恶意回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回访,而在私自使用相关版权图片,本人愿意接受人民币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本人彻底关闭上述所列的联系方式超过30天而未向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提供新的、稳定的联络方式,致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长期无法联系到本人,本人承认此种行为即可被认定为在事实违法使用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相关版权作品用于盈利目的,并刻意回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相关回访和监督,本人愿意以本承诺书所承诺之最高赔偿限额五十万元赔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如果本人在一年内向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工作或就职信息,致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无法真实的获悉本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城市等可供回访的信息,本人承认此种行为即可被认定为在事实违法使用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相关版权作品用于盈利目的,并刻意回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相关回访和监督,本人愿意以本承诺书所承诺之最高赔偿限额五十万元赔偿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为保证本人移动电话保持畅通,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为本人提供人民币二千元作为电话费,分2次给付,每次人民币1000元整 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在北京**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本人签署本承诺书时未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胁迫,属于本人自愿签署,现场之第三方见证人与本人为同事关系,没有任何利害冲突,特此声明。 (号码都有具体号码,因为要求,不能填写)

其他 2018-02-26 23: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诉讼解决、、、、
  •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作为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当然该抗辩理由必须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有需要交接的手续未办为前提。而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无限制性条件。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诉讼解决。。
    【追问】因为没有合同,而且诉讼的话,需要很多手续,时间会很长,担心作为个人承受不起,麻烦律师看下承诺书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不可以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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