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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某工会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该合同提交劳动部门审查,2013年,该用人单位聘请李四为经理,工资为5000元,但由于其在工作过程中业绩不好,2014年以后单位将其工资为800元,李四不服,遂申请仲裁。 李四工资业绩不佳,是否仍可要求按5000元支付其工资? 集体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4-04-08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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