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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至东营的高速路占用了我村几十亩粮田地,请问根据国家永久性占用可耕地的规定应如何对我们进行补偿?其中我的一块地被占用后还剩下半亩多地,导致失去水浇条件,交通也不便利,已无法耕种,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14-04-08 11: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需要各级政府审批,甚至需要国务院审批,补偿方案也需要各级政府审批通过,并且依靠国务院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征收需要公告、通告、争取意见,听证等,建议对征地合法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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