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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13年11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14年2月10日试用期满后,无故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而且延长试用期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书面告知,并在4个月试用期内不购买社保,转正后也不补缴。劳动合同自进公司签订后也没有给我,后来公司工资做调整后,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新的劳动合同上也没有写明每月工资多少,只是口头告知月薪为3500。请问公司试用期不买社保是否违法?我能要求公司补偿吗?如果能要求补偿,我应得到那些补偿?

其他 2014-04-16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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