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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在处置共有财产的房产中,只写出:男女各自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为各自所有。没有注明具体的门牌号。离婚后如果男方卖房,在卖房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吗?过户的时候,房地产部门会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注明出具体的门牌号而拒绝过户呢?离婚协议书上怎样写才不会出现麻烦呢?

离婚 2014-04-12 1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问题,“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归各自所有,”这么写可以。你写的是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房产只是之前取得的房产,针对之前已经取得的房产有效。如果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以后去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不认可以离婚协议书内容,法院不会依据离婚协议书判决。 建议,签定离婚协议书后如果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可再签定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或者不利的一方以后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详情来电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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