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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1年向一个朋友借了50万,当时借条上写明利息2分,没写归还日期。一年左右我分三次共偿还了63万,但对方一直不还借条给我,说是因为他把钱借给我了,耽误了他投资,于是他去向别人借了高利贷,开始说是5分的利息,后来又说是8分的利息,共36万,要我偿还,如果我不还,对方是社会上专门放水的,我那个工地就会受到骚扰,我因为害怕,所以就按他的要求给他老婆的名字写了一张36万的欠条,他在欠条上面写明前面一张借条作废的说明,后来又要求我改成借条,同样作了说明,那张欠条在我这里,借条在他那里,约定的是去年6月30号还他。现在因为我没有偿还能力,他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我也没有接到任何法院的通知,我名下的一辆车被法院查封了,以致不能年审,听一个朋友帮我去法院打听,说是法院缺席审判了,请问这是否合乎法律程序?那36万我是否该偿还?我说对方没有借款36万的证据,他说他是直接给的现金我,所以不需要证据,他的行为算不算敲诈勒索?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仲裁 2014-04-13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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