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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销售人员,去年4月份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马上到期。 我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入职时只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确实规定了我有保密义务,但是并没有说明在离职时需要签署其他的协议。 公司现要求我签署保密协议和同行业竞争协议,其中同行业竞争协议为期2年,并且说赔偿 已经含盖在之前每个月发放的工资里了,但是很显然工资条里根本没有所谓“行业竞争补偿”或“保密费”之类的条目。 如果我不签署这两份协议,公司就不给我结算今年4月份的工资,也不给我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我应该以何种方法维护权益?

其他 2014-04-14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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