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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自12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某高校任职至今,学校有编制,其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现在考虑家庭原因,需要跨省调动工作。学校人事处方面说根据学校相关条例我违约了,还有3年服务期未满,每年4000元,现在要求我赔偿1万2的违约金。档案还卡在他们那里,不知道他们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呢?

其他 2018-08-14 10: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看学校的说法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学校需要转档案,如果不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电话咨询
  • 你好:要具体核算过的,如: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并不存在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申请人事仲裁。
  • 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 不合法,必须有劳动合同,建议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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