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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上海**因劳动纠纷于2013年9月经上海金山区劳动仲裁委仲裁,上海**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金山区人民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裁决:上海**支付本人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2013年3月和4月的工资共计RMB32559.09元,2014年3月5日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2日执行法官收到款项。上海**向派出所报案称我职务侵占在3月22日金山人民法院带我到派出所询问,执行法官以此为由不与执行,至今不予支付,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其他 2014-04-20 0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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