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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14岁强奸未遂,自首会怎么样判刑

刑事辩护 2014-04-24 11: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人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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