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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商场**专柜上班,在上班不到两个月,公司就因为生意不好要撤柜。我们就都得另外再找工作,因刚进公司时,公司收了我们五百元的压金,但公司答应撤柜后会退还给我们。撤柜那天,公司的人说不用盘点,只需我们写调拔单,然后公司按调拔单来拿货。但清货时与调拔单上的货少了两件,公司就要我们按吊牌价的四折分摊赔偿(撤柜前几天卖的衣服都是四折卖的),衣服的总价加起来有四千多,现在公司要我和对班各赔偿800多,因为我们那会上班交接班时没有点货的,也不知是什么时候丢的,是谁丢的。所以要我们两个一起赔。可我们一个月工资才两千一二百块,现在要我们赔这么多,觉得太不公平了,再说衣服丢了,商场也应该有责任才对,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如果不合法,请问是与劳动法的第几条不合法?谢谢。

其他 2014-04-20 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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