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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8月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直到2013年1月公司才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2013年12月。2014年公司未再与我签订合同,3月20日我写了辞职书,公司给我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我20个月的工作期间,除了休息了星期六、星期天,基本上没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也没给我加班费,现在我离开公司,公司以我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而不给我支付经济补偿和高职前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节假日的加班费可以要求支付吗?2012年8月至12月未与我签订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吗?

其他 2014-04-23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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