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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1年1月6日参加工作,75年5月18日我在单位劳动中将右膝致伤(当时经职工医院治疗一个多月未痊愈又让继续工作)77年11月25日旧伤未愈情况下,在工作中将原伤腿半月板压碎——于78年1月16日在省骨科医院做半月板切除手术,两次工伤单位都未上报确认工伤。一年后,单位安排更夫工作直至2000年7月18日单位效益不好把我强行下岗停发我所有工资,没有任何待遇。半年后,我申请工伤病退。2001年10月单位开始办理买断,由于工伤加之生活十分拮据,随大流办理了买断。随后才公布病退名单。但是我已经签了买断合同。现在我已57岁,工伤复发,到单位要求给予治疗,单位说:“买断的就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治疗。” 请问: 1单位将我工伤职工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2现在我要求单位给我认定工伤及伤残级别,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是否合理? 3要求单位承认——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恢复我国企职工身份,承担因错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要求可以吗?

其他 2008-08-14 2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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