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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三的实习生,没有在这家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协议,4月份上班迟到了几次,现在准备要离职了,老板说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100合理吗?而且我们的基本工资只有1800,另外老板说我们平时每天上班不够8个小时,要我们周末补上,这合理吗?

其他 2020-04-19 21:1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实习的话不属于劳动关系,一般由双方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客观说,单位做法不合理。。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实习的话不属于劳动关系,一般由双方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客观说,单位做法不合理。
    【追问】那我现在是基本工资1800,请假一天,迟到8次(在5分钟之内)提成200,饭贴220,全勤100,那这样算的话,我这个月应该拿多少才合理啊?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必须建立劳动合同,而不分开试用期劳动协议,用人单位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实习的话不属于劳动关系
  • 实习的话不属于劳动关系,一般由双方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客观说,单位做法不合理 。
  • 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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