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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以虚假的房地产经过评估5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原告方发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答复定性为虚假注册,原告要求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股东出具了两份证据,一份为两个人的股东会议会议,决定补交现金;另一份证据为几张银行缴款单。(当庭被原告发现,缴款单上的缴款人分别为公司和个人,缴款时间不同一,缴款账号也不同,缴款总数额还超出了个尾数)。原告方当庭发表意见,1、补交注册资金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程序;2、注册资金的收款账号是独立 的;3、缴款人应当一致;4、补交注册资金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备案。原告要求法院认定上述证据来源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被告股东要求相反,请问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其他 2014-06-12 0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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