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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发生工伤,评为伤残8级 ,到2008年5月10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现在已经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原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元/月*10个月=15000元 2、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26元/月*20个月=34520元 3、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6元/月*8个月=13808元 共计:63328元 4、要求原单位把养老保险交齐,退还保险红本。这些要求是否合法? 现在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但只支持第2、3条 不支持第1条、和第4条,说 这两条与社保所有关系,他们不能受理,我现在可不可以先把社保所的12000元补助金领了,再变更仲裁申请把第1条要求改为要求原单位赔偿差额部分3000元?????请您指点,谢谢!!!!

仲裁 2008-08-18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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