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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保险公司电话给我推销了乐翔险种,在保单还没送来的时候我就提出要退保,不签单,太原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说,只要签了保单打电话给95511,在2-3个工作日就会全额退款,很快的。我听信了该工作人员的话,签字后,于4月7日、9日、11日给95511-4-3-9电话申请退保事宜(**有电话录音),结果工号为955776,名叫汤岭的业务员根本不给我办理退保,还影响到我的工作(当时都在犹豫期限内),万般无奈,我投诉了该员工,结果**公司以我已超出犹豫期为由扣除我近800元,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骗保,诱保行为?我该如何向保监会投诉?只希望**公司公开我的全部电话录音,让事件透明,让大家知道**保险公司的丑恶嘴脸!!!

其他 2018-06-20 08: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一般说来,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  其次,没有说明日期,可根据录音文件属性记载时间确定时间,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资料也是证据的一种(即视听资料),只要能证明确实是你与欠款人之间的通话,而且通话中欠款人明确承认结欠工程款及结欠金额,或者结合整个通话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可以作为主张欠款的证据,但注意提交其他间接证据来印证,否则形成孤证的话,诉讼风险比较大。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 可以投诉,电话业务都是有录音的,不出自然灾害录音存个5年10年没问题。95511可以确认到给你办理业务的业务员姓名和工号,可以直接到保监会投诉。应该会核实,然后赔付,接下来就是看处理的时间周期和当地保监会的效率(非律师,我猜的)。然后,不出意外,**会fire这个业务员,如果一般业务员的话,本省估计就别想在从事保险业务了。另外,我就是95511的,暂时同样是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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