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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孩子的母亲。我于,2011年,3月23日。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因为没有满23岁,算早婚,所以只有三个半月的产假。事后我请了一个半月的事假。一共休息了五个月。在小孩,四个月左右,我就开始来上班了。我来上班的时候是8月18号,第一天上班就是上的晚班,我们是从,晚上八点到早上八点,一天上十二个小时。每个星期只休息一天。也没有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我想请问一下,现在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

行政诉讼 2014-07-23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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