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因房产证违约4年了,我与一个小房地产公司打官司。以霸王条款为由,要求提高违约金到按日按总价的万分之四。原来开发商自己填的是不管多少年,都只赔3000元。我用开发商在我交了首付之后才给合同,说明违约金条款不可能被协商,也用售楼人员的证证言来证明开发商提供的是没有经过谢商的霸王条款。按日按总价的万分之四按总价是为了与我如果晚交房款的违约金对等,也是符和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赔)。一审盼按日按总价万分之一赔。二审判仅赔约3000元。我不服,向省高院提请再审。可是省高院却说,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而没有效力,合同说明中说到划线部分可以协商,所以,合同违约金条款就是有经过协商。省法院这样黑白颠倒的裁定很谎唐。请问再被驳回再审后,除了抗诉外,我还可以怎么做?抗诉有什么期限?

其他 2014-05-12 2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