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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0月12日,在一家大型广场的美容店花费3000元开了一个10次的治痘美容疗程,2013年12月20号做完疗程。不但无效果,而且发生过敏发红、痘痘更多的现象,后来与店家投诉协商,2014年3月12号才赔偿我2瓶2ml的修复液,基于本人3月13号有事去外地就没再纠缠。查了才知道所谓修复液是消敏退红的,对治痘没效果,量太少退红也没什么效果。
是交完款签了合同才开始做美容疗程的,我开的应该叫抗击疗程,用电击的,但合同上打的却是温泉补水疗程,美容顾问说是电脑部的问题,合同都是打这个名称的,后来了解应该是美容顾问违规操作了。
疗程说是一万八的,我说没那么多钱,就3000开给我,期间没看过价目表、商品目录。
今天打12315投诉,但要提供消费凭证号才受理,我是刷卡的,签购单放久了都看不清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请律师们给我的建议。我有做疗程那段时间的照片、有合同,美容店有我的做疗程的登记信息,我能要求全额退款吗?美容店要对我进行什么赔偿吗?怎么去追讨呢?

其他 2014-05-15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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