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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近3岁,确诊手足口病,低热,精神状况良好,由县医院直送至市院,当班李医生接诊,约清晨7点钟,诊治,检验,输液,8点后李医生下班,交于一进修医生,下午4点左右检验结果出来,同时孩子体温升高38.5度,医生未做相应处理,直至第二天早8点仍发热不退,李医生上班后才做出相应处理,下午孩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好转,此时医生告知并发有病毒性脑炎,现孩子在重症监护靠呼吸机等维持生命,请问这种情况是医疗事故吗?医院是否该付相应责任?我们该怎样做?谢谢!!!

其他 2014-08-11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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